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网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服务,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域名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管理。域名njmu.edu.cn 是我校的校内一级域名,在校内一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域名为校内二级域名。暂不设校内三级域名。
第三条 我校只对校内单位(包括校内部门、机构、中心、团体等)提供域名服务,不对个人提供域名服务。
第四条 各单位对其所申请的域名负责,合法使用,不能将域名用于商业和其它盈利活动。
第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外机构注册或申请以njmu为名称的域名。
第二章 校内域名申请
第六条 申请校内二级域名的单位,必须下载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域名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单位分管信息与网络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在收到《备案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单位做出反馈。对于通过审核的域名申请,在通过审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域名的注册及设置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须及时将用于网站或信息发布的域名注册信息告知学校网站管理部门。
第九条 校内域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域名规则。应体现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学校不提供中文域名服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注册与本单位无关的域名。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注册,则申请单位必须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能在校外其他机构注册域名。如确有特殊需求,须经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注册。注册后要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登记备案,并提供所注册域名的名称及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 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 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不能转让或者买卖。
第十三条 已经注册的域名如需变更,由使用单位填写《备案表》,写明变更原因,单位负责网络与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审核。域名变更成功后,原《备案表》作废。
第十四条 域名(含在校外注册的域名)因故终止使用时,使用单位需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备案表》并写明注销理由。域名注销后,原《备案表》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果本细则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